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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协同联动的调研

发布日期:2019-05-23 08:19   来源:   发布机构:丹凤纪检委   浏览次数: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面完成地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和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分设后,监督检查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运用第一种、第二种形态,重点对地区部门遵守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进行日常监督。审查调查部门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职责,不固定联系单位,实行“一案一授权”,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

日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对实行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职能职责、工作流程、运行衔接机制等方面情况开展调研。

  部门分工配合中存在的问题

  监督力量的联动性不强。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后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监督”力量之间尚未实现整体系统部署、集中统筹。监督检查部门对联系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了解掌握还不够深入,需要从其他监督力量中获取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对派驻(出)机构全面、系统地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联系、指导、统筹需要加强,深层次的“合作、联动”机制还有待完善。对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理解把握还不够深透。监委成立以后,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监督调查处置如何对接贯通,还存在理解不深、思路不清晰等问题。

  监督手段还不够丰富。虽然从融合派驻监督、融入巡察监督、探索巡回监督等方面对拓展执纪监督渠道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看监督手段还不够丰富,对于如何更加系统、深入、精准掌握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政治生态,还有待进一步探索拓展好用管用的办法。监督检查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在完成问题线索核查处置后,如何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做好警示教育工作、完善相关长效机制,还需要深入研究。

 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工作仍需规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案管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督核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是出现了承办部门私自保管涉案财物,或直接将涉案财物交由案管部门保管等不规范行为;二是承办部门录入信息系统相对滞后,影响案管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的时效性和督促办理等工作;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待完善,有的案件办理、报批各个程序依然靠办案人员人力解决,存在安全隐患;四是纪检监察机关现有查询方式不够通畅,查询涉案人员相关账户交易情况周期较长,影响办案效率提高。

  监督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对执纪监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做到执纪执法一专多能。但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无法全面适应纪检监察工作新要求,政治能力、政策把握和专业化水平明显不足,尤其是一些基层和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参与问题线索处置的机会相对较少,系统学习培训没有跟上,执纪监督水平难以胜任新任务新要求。

  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的对策建议

  在制度机制方面实现协同联动。一是实现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点”与“面”的互动。一方面要求监督检查部门要定期分析评估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任务,运用其“全局视野”来帮助审查调查部门研判个案,更加精准地在审查调查中运用政策和策略,实现查处案件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另一方面要求审查调查部门要善于从个案中发现共性问题,例如地区性、领域性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提出监督建议,用其“解剖麻雀”的成果帮助监督检查部门找准监督关键和重点,达到以点带面、点面联动的工作效果。二是要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之间建立畅通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监督检查部门在谈话函询时,要瞪大眼睛、竖起耳朵,注意发现轻微问题背后可能存在的严重问题,及时移送审查调查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审查调查部门对于在处理严重问题线索过程中及时发现的其他轻微问题线索,要么一并处置,要么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移送。三是实现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治标”与“治本”的协作联动,一方面要求审查调查部门在工作中要强化治本意识,利用深度调查的优势,精准剖析问题成因、提出预防对策,及时发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纪检监察建议书,帮助发案单位和部门亡羊补牢;另一方面,监督检查部门要密切关注审查调查部门查处案件的情况,针对腐败案件高发的地区和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压紧压实“两个责任”,督促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纪检监察建议书切实整改落实到位,将查处腐败案件的治本效应最大化。

 健全内外衔接制度体系。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重要保障,形成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运行机制,是实现执纪审查、依法调查有序对接和相互贯通的根本保障。一是创新内部运行机制。制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对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审理和内部监督等流程再造,细化各项调查措施的操作步骤、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形成工作流程图,打通业务运行“主动脉”。二是加强外部协作机制建设。不断加强与公检法、银行、通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定出台大数据信息查询、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执行留置安全监管看护以及案件提前介入、移送起诉、被调查人移交等协作办法,用制度机制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打造专业化监督审查队伍。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干部队伍提升专业化素质更为迫切。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是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使命的内在要求。一要认真学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认真学习监察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在学中用、用中学,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注重学习经济、政治、科技等方面知识,学习联系单位、驻在部门、巡视巡察单位等监督领域的专业知识,提高履职能力。二要坚持刀刃向内,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用制度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纪律和规矩意识,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纪委监委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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