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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焦监督第一职责的调研

发布日期:2019-05-30 08:31   来源:   发布机构:丹凤纪检委   浏览次数: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强化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方向,也是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内在要求。

日前,河南省开封市纪委监委就如何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进行了调研。

制约监督作用有效发挥的问题

对监督首责认识不清。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履行监督职责重视不够,对监督首要职责认识不清,对政治机关定位把握不准。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存在惯性思维,“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还未彻底扭转,仍然把工作重心放在执纪问责和审查调查上,认为抓监督吃力不讨好,查办案件才是“重头戏”。认识的偏差,导致日常监督和审查调查“一条腿短、一条腿长”。

监督缺乏有效抓手。在监督办法上,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满足于听汇报、查资料、翻台账,面上了解多、深入解剖少;监督信息的获取仍依赖于年度考核、专项监督检查、信访举报等渠道,忽视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监督工作。监委成立后,由于监察对象增多,核查案件线索任务较重,核查案件线索成为各执纪监督室的主要任务,导致主动开展日常监督的力量不够。各执纪监督室开展监督随意性较大,日常监督缺乏规范有效的手段,对日常监督抓什么,从哪里抓,特别是对非党监察对象如何开展日常监督,有的还找不到切入点和着力点。

监督内容不全面。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线索多数还局限在“四风”问题和违反工作程序等一般性工作环节上,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朋友圈”管理监督少,对一些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不够多,对被监督单位的基本情况、作风建设、权力运行风险点进行研判不够全,“树木”和“森林”的关系分析得不透,政治生态“画像”不准,对监督对象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履职状况等了解得不够深入。开展政治监督往往就事论事,难以从政治的高度和全局的角度把握。

职责定位不清楚。在涉及重点工作时,仍有一些单位党组织存在惯性思维,以督促检查为名,让纪委书记负责,或在明确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后让纪委书记协调。也有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认为不参与重点工作,在地方或单位里没有话语权,领导看不起,下属不买账,担心被边缘化,出现了“监督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现象。

能力素质不适应。一些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基本属性理解不深、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谋划工作、处理事务,不善于把握运用政策、耐心细致做思想政治工作,不能贯通运用“四种形态”稳妥处置问题线索。突出表现为:一是抓早抓小效果不明显,很多问题未能在苗头性、倾向性显现时及时纠正;二是线索处置效果不明显,很多问题线索由于缺乏日常监督的信息支撑,导致在处置研判时不够全面精准,经常出现“一谈了之”“初核未果”等问题;三是警示教育效果不明显,很多问题的处理就事论事,既没有加深教育、警示惩戒,也没有举一反三、堵塞漏洞。

监督协作不密切。纪律、监察、派驻、巡察监督四支监督力量相互衔接协作不够,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往往是各管一块、各自为战,甚至有的监督力量“自觉回避”可能存在的监督空白点,导致有的区域重复监督,有的区域成为监督“死角”。突出表现为:执纪监督室牵头牵不住,党风政风监督室抓全面抓不起,协调难度大,巡察监督整改不到位,派驻监督力度不够大;监督力量各自为战却又都力量单薄,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强化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的建议

聚焦监督首责。一是在方向上聚焦。要坚守政治机关定位,突出“两个维护”,把讲政治具体化、实效化,强化政治监督检查,查处违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存在“七个有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以及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等问题,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二是在内容上聚焦。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为工作重点,用好问责利器,把督促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三是在方法上聚焦。把稳中求进总基调贯穿于监督工作。夯实“稳”的基础,坚持纪严于法,不断强化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找准“进”的方向,提高监督质量,准确把握“树木”和“森林”状况,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净化政治生态。

坚持抓早抓小。把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作为纪律教育重要内容融入党内政治生活中,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教育,增强纪律教育的针对性。探索日常监督有效途径,综合运用参加党委(党组)会议、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开展问责、参加问题线索排查、督促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对发现干部身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教育,必要的时候通过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避免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

实施精准监督。一要精准发现问题。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聚焦腐败易发高发领域,通过全覆盖、高质量监督检查,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二要精准执纪执法。一方面,精准运用“四种形态”,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和不同处分的对象,综合考虑违纪违法的性质和情节及本人认错悔错态度,给予不同处置;另一方面,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问题,在取证的标准、量纪的轻重、案件处理的关联性上,切实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三要精准施策治理。对监督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线索,既要查实澄清,还要精准治理。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不仅要快查快办、严肃追责,还要以制度治理的思维和方式,推动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问题比较严重,连续多次发生,出现窝案、串案的领域或部门实施一案双查;通过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等形式,让党委(党组)找到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构建联动机制。一是建立监督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执纪监督室与巡视巡察机构、派驻机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的信息报送沟通制度。二是明确监督力量侧重点。全面厘清纪律、监察、派驻和巡视巡察监督之间的共同点和侧重点,界定各自职责定位,让监督主体把握好各自监督的侧重点。三是强化监督力量协调联动。执纪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擦亮监督“探头”,要强化与巡察机构的信息互通,根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出重点巡察地区和单位或开展专项巡察等建议。巡察机构要及时向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巡察中发现的相关情况。要充分发挥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的作用,统筹安排监督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增强监督整体效应。

(卢志军 作者系河南省开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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