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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十项规定加强村级组织管理

发布日期:2012-08-16 08:14   来源:   发布机构:县纪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丹凤县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村级组织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丹凤县加强村级组织管理十项暂行规定》。
    一是严格班子运行机制。村党组织与村级其他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群团组织,支持和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领导村民监督委员会支持和保障村民民主理财及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二是规范议事决策机制。村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一般事项由支书、主任、文书和监委会主任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严格执行“一册两聚四会”制度。三是严格“三资”管理。村集体资产要规范登记,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处置或私自占用,造成资产流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禁止“三委会”主要负责人兼任会计、出纳,严格实行村财镇管和支书、主任“双签”制。四是规范公章公文管理。公章专人保管,重大事项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公文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发文。五是坚持党务村务公开。村支部要及时公开支部研究的重大事项,接受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村委会要及时在醒目位置公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接受村民监督。六是强化村级民主监督。党支部要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村委会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监委会的监督。重大事项支书、主任共同参与,互相监督。七是坚持述职报告制度。村党支部每年向村党员大会和镇党委述职,并接受民主评议,镇党委根据评议结果进行奖惩;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年述职一次。八是严格考勤管理制度。坚持村干部坐班制度,结合“一平台四中心”建设,每周集中坐班不少于2天,集中办理为民服务事项。“两委会”主要负责人离开辖区两天以上须向镇党委履行请假手续,对不假而走的,给予纪律处分。九是落实经费保障制度。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村干部“一定三有”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村级组织经费运行标准,及时足额拨付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及时兑现村干部报酬和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克扣、挪用。十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村级组织及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与管理,每半年对各村决策重大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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