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2-17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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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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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丹凤县纪委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经县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并通过了《丹凤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为加强对全县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刚性政策依据,也为一些不犯错也不作为的“太平官”戴起了“紧箍咒”。
《问责办法》规定,对科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失误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照该办法对其进行追究责任。问责涉及党员领导干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监管不力、处置失当,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落实不力、效果较差以及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等情形。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按照情节轻重分别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纠错,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措施。对干部问责时,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受理、调查应作出处理决定意见,并根据调查结果制作《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作出问责决定。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这一基本规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始终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操作机制。问责制的出台,必将有效控制和监督领导干部从政过程及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一位老党员干部在参加《问责办法》征求意见建议讨论时深有感触地说。
实施领导干部问责制,不仅是让领导干部事后为其失职失责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更重要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领导干部出现失职失责行为。通过实施责任追究,强化领导干部的执政为民理念,督促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减少和避免发生各种行政问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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