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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注重警示训诫制度创新

发布日期:2010-05-24 10:17   来源:   发布机构:县纪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2009年以来,丹凤县纪委监察局按照省纪委“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年”活动的要求,积极探索,制定出台了《警示训诫结果运用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警示训诫结果运用,促进了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提高了警示训诫工作水平。
    该办法规定,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有一人(次)受到警示训诫的,年终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别扣该单位相应分值。个人受到警示训诫的,当年不得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优秀党务工作者及优秀党员;单位主要领导受警示提醒的,该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单位主要领导受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该单位当年不得被推荐、评定为综合类先进集体;副职受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的,其所分管的工作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责令纠错整改期限一般为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责令纠错对象整改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推荐为后备干部、提拔使用。需要给予警示训诫对象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警示训诫对象是科级干部的,相关文书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一年来,因受到警示训诫,先后取消了2名党员干部评先评优、1个单位评选先进集体资格,扣除了5个单位年度责任制考核相应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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