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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和违规借调人员专项清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7 11:52   来源:   发布机构:县纪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丹纪发〔201337

 

中共丹凤县纪委

丹凤县监察局

关于在全县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

违规借调人员专项清理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管理,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再次在全县范围内对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和部分单位违规借调人员的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一)“吃空饷”核查清理对象

重点清理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中的下列财政供养人员:

1、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长期旷工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2、因病因事请假超过规定时间或未执行病假工资人员;

3、非组织选派或未经组织批准离岗学习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4、未经管理权限部门批准和不符合国家机关政策规定而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

5、开除、辞职、辞退、自动离职但未核销工资,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

6、己故或失踪仍由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继续领取工资、离退休费及养老金人员;

7、虚报多领、冒领工资津贴和补贴人员;

8、到龄不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编在职人员领取工资人员;

9、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停薪留职、私自离职经商,仍领取工资人员;

10、受纪律处分、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到刑事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工资调整的人员;

11、以其他形式违规领取财政工资的人员。

(二)违规借调人员核查清理对象

1、从各镇借调到县直部门(单位)的人员;

2、从下属单位借调到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

3、县直部门(单位)之间借调的人员;

4、全县中心工作临时抽借的人员;

5、省、市级以上单位从我县各镇各部门借调的人员。

二、核查清理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827日-831日)。督查组会同各镇、各单位在前次清查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摸底排查,据实填写并按时上报《丹凤县清理“吃空饷”和借调人员自查申报表》。

(二)自行返岗阶段(9195日)。各镇、各单位对排查摸底的“吃空饷”人员和违规借调人员通知本人自行返回原单位上班,上班时间以本人到单位报到时间为准,并将到岗时间以书面形式由单位领导签字,督查组汇总后上报县纪委办公室。

(三)违规人员处理阶段(96日以后)。96日开始,各镇、各单位要将“吃空饷”和违规借调人员到岗情况在本镇、本单位予以公示。县纪委将全县“吃空饷”和违规借调人员情况在媒体予以公布,并受理各种举报,对于主动上报的“吃空饷”和违规借调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规范程序和从轻处理。凡96日以后接到各类举报并经核实的瞒报、隐报、漏报“吃空饷”和违规借调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核查清理“吃空饷”人员和借调人员,涉及面大,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将思想统一到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将行动提高到讲党性、讲原则上来,将举措提高到促进全县事业快速发展上来。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次核查清理“吃空饷”和借调人员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3、严肃纪律,确保实效。各镇各单位要认真自查,全面清理,收集并核实相关资料,不循私情,秉公办事,细致核实情况,绝不能出现瞒报、隐报和漏报现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附件:

1、丹凤县清理“吃空饷”和借调人员自查申报表

2、丹凤县清理“吃空饷”和借调人员统计表

3、丹凤县“吃空饷”和借调人员返岗情况报告单

 

中共丹凤县纪委

丹凤县监察局

                              2013826

 

上一条:举办主题演讲赛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1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附1:
丹凤县清理“吃空饷”和借调人员自查申报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编制类别 吃空饷 借调 退居二线 备注
行政 事业 请假 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其他工作 其它类别 借入单位 借调时间 批准机关及文号 时间 原因
病假 事假 请假时间 是否执行病假工资 批准机关 批准 未批准 类别 批准机关及文号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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