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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造假凸显监管不力

发布日期:2012-07-26 08:22   来源:   发布机构:县纪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据报载,山西省河津市住建局原局长薛新民在入党、提任过程中,先后数次填报不同出生日期,档案有4种年龄记载,最大的1960年,最小的1969年,目前,该干部已被免职。
    曾几何时,“年龄是个宝”成为人们调侃干部任用潜规则的戏语。如今,薛新民以其4个版本的年龄记载,更是把“年龄”这个宝使用得“炉火纯青”。尽管他终因年龄造假而被免职,但必须追问和倒查的是:在层层把关的监管体制下,他数次年龄造假缘何能一路“绿灯”?
    尽管年龄造假无需多少技术含量,但公务员尤其领导干部要修改年龄却绝非易事,更遑论三番五次。
    其一,干部档案属机密级别的资料,管理十分严格,乱改档案谈何容易?其二,除了档案,领导干部个人履历信息还在多处备案,且在工作活动中常常留下诸多印迹。一个长期在任的干部即使能够把档案做得天衣无缝,但飘忽不定的“弹簧年龄”,又如何能够欺上瞒下、蒙混过关?对此,人们有理由揣测:年龄造假者的背后,必定得到利益链条的“保驾护航”,从而使各项监管手段失去效力。
    应该说,惩处干部年龄“整容”、学历注水,不缺制度设计,只缺铁腕执行。比如干部任用公示,如果我们不是有选择地公开粗线条式“概况”,而是较为完整地公示其全部履历,人们便不难发现造假干部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猫腻。“1960年出生”和“1969年出生”的两个“薛新民”,必定会有差别巨大的个人履历。
    同时,违法成本过低也是导致年龄造假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鉴于党章有“对党忠诚”之规定,公务员法要求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行为,档案法规定不得“涂改、伪造档案”,因而对年龄造假等干部履历造假现象必须严肃查处,严惩不贷。
    欲破除年龄造假恶习,必先补监管不力漏洞。对干部修改年龄之类的造假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不但要严肃惩处造假人,也要严格问责“保驾护航”者,甚至不妨采取“一日造假,终生不用”的严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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