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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发布日期:2014-12-11 11:35   来源:   发布机构:县纪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围绕“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作出了全面部署和安排,社会组织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期,也对同步推进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创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深入贯彻四中全会精神,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推进。

  切实提高对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乎社会和谐,关乎政风行风,关乎群众利益,关乎执政基础,关乎政治清明,在新的形势下显得尤为迫切、尤为重要。

  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公开透明和廉洁自律是社会组织发展的生命线。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能够有效激发社会组织“正能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氛围和环境。

  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大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在社会组织迅速发展的同时,挪用善款、行贿受贿、内部交易、变相洗钱等腐败现象也开始出现。这些问题一经披露,迅速形成社会舆论热点,给社会组织发展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严重败坏整个公益事业的声誉和公信力,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加强和推进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仅是净化社会组织成长环境、提高公信力的关键所在,也是控制和斩断公共领域腐败链条蔓延的重要环节,更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

  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强化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内在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6.1万个,涉及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组织体系,在我国“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但目前,部分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薄弱,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自律机制缺失,给各种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并直接影响了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加强和推进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现社会组织规范运作、规范发展,成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发挥更大作用的内在需要。

  科学研判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

  腐败的本质是以公权谋私利。由于具有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并不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但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部分社会组织确实存在一些违规或腐败现象,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政社不分、职能混淆。长期以来,大量社会组织是由政府部门推动成立或由政府机构转变而来,行政化色彩较浓,政府与社会组织在职能、住所、人员、财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现象,为社会组织腐败行为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可以说,政社不分已成为社会组织最主要的腐败隐患。一是行政主管部门与社会组织上下串联,形成腐败。例如,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便报销的费用转嫁给社会组织报销,将个别收费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再按比例提取管理费,使社会组织成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小金库。二是社会组织利用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不当牟利。三是社会组织利用掌握的资源或借助部门影响力,为行业腐败提供平台和渠道。四是现职领导干部或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现象普遍,极易滋生个人腐败。

  收费不合理、不规范。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有别于市场经济主体,应以公益或互益活动为宗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社会组织出现了超越业务范围或违背宗旨收取费用,以及费用支出不规范的现象。一是有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借助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以“为会员服务”为由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有的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并向参与的企业或组织乱收费。三是有的社会组织违规变相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收费返还比例,将服务性收费委托给营利性机构办理,获取非法收入。四是有的社会组织在不具备认证资格与能力的情况下,非法为企业提供产品认证、向公众进行产品推荐。五是有的社会组织打着公益或者政府部门的旗号,开展谋利活动。

  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自律机制不健全。社会组织能否更好地发挥作用、实现宗旨,主要取决于自身所建立的科学、民主的管理制度和自律机制。但是,目前一些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制度不完善,违规使用票据和经费,财务报告流于形式,审计不严格,透明度不高。

  权力过分集中,监管措施不力。缺乏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如果在社会组织内部,权力过于集中,就可能产生违规行为、滋生腐败现象,个别社会组织甚至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铲除社会组织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遏制社会组织腐败行为蔓延的势头,不断推进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进展。

  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加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具体办法。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下放审批权限,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推进各类社会组织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当前重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协调出台并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脱钩配套政策,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从严控制公务员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严格规范离退休公务员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担任社会组织职务相关制度规定。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

  完善社会组织监管制度。按照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要求,在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的同时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改革优化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推行基金会抽查审计。制定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推动建立多部门综合执法机制。加快建设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平台,提高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健全社会监督体系。探索对离岸社团、网络社团的监管措施。转变管理方式,加快职能转变,加强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

  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空间。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传递社会组织的“正能量”,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围绕强化自治功能,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负责人管理、责任追究和资金管理等制度,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社会组织诚信度和公信力。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理顺党建管理体制,强化党组织书记队伍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民政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 曲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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