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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七项严禁”监管“三公”经费

发布日期:2013-04-26 15:32   来源:   发布机构:县纪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日前,重庆市财政局、监察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节减行政成本,确保该市2013年“三公”经费支出零增长。

    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将“三公”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考核内容,明确“七项严禁”:严禁以会议、培训、调研、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用公款购买提货卡(券)、支付凭证、礼品册、纪念品、土特产和印制精装画册、邮票、书籍等作为接待赠品,严禁用公款购买高级香烟、高档酒和礼品,严禁驾驶公务车辆接送家属子女、举办婚丧宴请、娱乐旅游等私用滥用行为,严禁酒后驾驶公务车辆,严禁外借、出租公务车辆,严禁换用、占用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的公务车辆,严禁向下属单位、区县部门和服务对象转嫁、摊派和报销“三公”经费。对在“三公”经费管理中骗取财政资金、假公济私、奢侈浪费等行为,有关部门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实施问责。

    按照重庆市《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要求,该市将“三公”经费纳入审计范围,对“三公”经费支出水平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市级部门(单位),实行重点审计或专项审计。财政部门将在市级部门绩效自评基础上对“三公”经费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运用于次年的预算安排,对违反规定和标准以及“三公”经费支出水平高的单位,将按程序采取措施核减单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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