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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正副局长同日受审各受贿百万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2-08-25 08:37   来源:   发布机构:县纪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了个人私利,在国家对萧县实施的农村饮水工程、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在履行对工程的招标和拨付工程款的职责中,收受施工方及材料供应商等人贿赂。8月6日,萧县水利局原局长朱某、原副局长李某受贿案,在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2年。

    被告人朱某于2007年5月任萧县水利局局长,2011年3月任萧县圣泉循环经济工业园管委会主任至案发;被告人李某于1998年2月任水利局副局长至案发。

    被告人朱某在其担任萧县水利局局长期间,于2007年底至2011年初期间,在国家对萧县实施的农村饮水工程、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在履行对工程的招标和拨付工程款的职责中,非法收受施工方及材料供应商孙某、田某、赵某、李某等12人贿赂。2007年中秋节至2011年春节期间,收受萧县水利局职工刘某、李某、梁某、杨某、王某、王某某等人现金、超市购物卡。被告人朱某在工作中对上述人员予以照顾。

    2008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萧县水利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国家对萧县实施的农村饮水工程、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在履行对工程的招标和评标的职责中,给他人予以照顾,分别收受施工方及材料供应商田某、孙某、李某等5人贿赂。被告人李某在工作中对上述人员予以照顾。

    灵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朱某受贿数额计443.95万元;被告人李某受贿数额计149.3万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均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受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退赃情况等,一审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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