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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 党员干部实施约谈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15 09:49   来源:   发布机构:   浏览次数:

日前,商洛市认真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制定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实施约谈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实施约谈的情形、方式和程序等,注重提醒、预防和纠错,坚持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发展成大病患。

一是明确约谈情形。《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五种方式”经集体研判,判定为谈话函询或初核后有轻微违纪行为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线索,应对被反映人进行约谈。

二是确定约谈方式。约谈工作由市、县纪委纪检监察室或镇办纪委采取个别谈话或书面函询的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市、县、镇三级进行约谈,涉及重要复杂问题线索,可跨级约谈。县区、部门“一把手”由纪委书记进行约谈,班子成员由纪委副书记或纪委归口联系的室主任进行约谈,其他领导干部由纪委归口联系的室主任进行约谈,农村和基层干部由镇办党委或纪委约谈。

三是规范约谈程序。实施约谈前,由市、县纪委纪检监察室或镇办纪委就线索问题、需要约谈的内容制定约谈方案,呈送约谈领导,填写《实施约谈工作备案表》,向约谈对象及其单位下发书面通知,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相关事宜。约谈过程中,参加谈话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被约谈人就需要说明事项全面真实予以说明,约谈人须做好相应谈话记录。函询谈话的,须保存函询答复书面材料。约谈结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收集相关资料,为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分级逐步建立廉洁档案,对反映问题、约谈记录、答复材料、民主生活会上说明记录、核查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登记管理。

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约谈对象对需要说明的问题不如实说明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的,严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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