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丹凤县制定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对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适用范围、报告内容、受理程序、监督办法、处理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全县县乡(镇)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全面如实报告以下15种个人有关事项: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及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情况。
《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通知》指出,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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