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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4-07-28 20:55   来源:   发布机构:县纪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丹纪发〔2014〕44

 

 

中共丹凤县纪委

丹凤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丹凤县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支部,中省市驻丹各单位支部:

《丹凤县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暂行规定》已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丹凤县纪委

                            丹凤县监察局

2014年7月15日

 

丹凤县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市委县委《实施办法》,倡导社会文明新风,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行为,有效遏制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全县各级党员干部要按照简朴、节俭、文明、廉洁的原则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自觉抵制歪风陋习,带头弘扬新风正气。

二、党员干部操办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婚丧嫁娶事宜,应控制筵席规模和迎送车辆,范围宜限定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且不得超过20桌。禁止下列行为:

1、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2、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手段变相突破审定的规模;

3、邀请与行使职权和执行公务有关的管理服务相对人参加;

4、动用公共人力、公共财物或借用管理服务相对人的人力、财物;

5、用公款赠送礼金、礼品;

6、进行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违纪违法活动;

7、以组织或个人名义代领导干部通知和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三、严禁党员干部借本人或亲属升学留学、生日祝寿、十天满月、乔迁新居、参军就业、职务升迁、立功受奖、出国出境、生病住院和病愈出院等名义操办各类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领导干部不得参与、操办、出席此类活动。

四、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分级报备制度。婚庆事宜应于7日前,丧葬事宜应于直系亲属去世2日内,如实填写《丹凤县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内容包括操办事由和拟办形式、时间、地点、筵席标准及桌数、宴请人员范围),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查。

五、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事后报告制度。操办事宜结束后7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回复情况。当年在党内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年度述职述廉工作中,将操办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说明,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工商、税务、城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禁止餐饮行业悬挂和宣传与“升学宴”、“谢师宴”等内容相关的各类标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师生的教育引导,积极抵制大操大办“升学宴”、“谢师宴”等社会不良风气。

七、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监督。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不监督、不制止的,要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八、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要及时进行曝光并按照以下原则严肃查处。

1、违反本办法第二条主款,第四、第五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一般干部职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2、违反本办法第二条一至七款之规定,党员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一般干部职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从重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一律提请县委先免职,再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3、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律提请县委先免职,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从重处理;一般干部职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4、违规大操大办婚丧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使用公车的追究违规车辆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九、本规定所指党员干部为我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村级“三委会”班子主要成员。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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